(2018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为做好该奖项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关于做好2015年度研究生奖助及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陕教贷办〔2015〕17号)中国家奖学金评审的要求、《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规定学制内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全脱产学习,以入学时档案转入我校为准)。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年3万元/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年2万元/生。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硕博连读研究生在评定时如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未取得博士学籍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其中:
1、在读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2、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所发表的论文所署第一单位应为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参评时可视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专利。
4、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校级、省部级及以上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中获奖。
第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参评国家奖学金:
(一)当年毕业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二)在读期间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科目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三)超出基本学制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四)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或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五)在基本学制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但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六)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职能
第六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全面领导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制定评审办法、审定学院初评意见、裁决学生申诉等重大事项。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教育办公室。
第七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领导、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代表、学生工作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组成。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 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下而上,综合测评,逐级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依据教育厅、研究生院的总体部署确定学院具体工作安排;学院的评审指标由研究生院参照学生人数以及学科专业情况,按一定比例下达,并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各年级硕士研究生执行统一的计分办法,各年级不再另行分配;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研究生院组织评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学院组织评审。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支撑材料,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为确保公平合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只考核和计算申请者自入学以来至国家奖学金申请通知下发当月的上月月底以前的学习、科研、获奖及社会工作等方面的综合表现。综合表现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成绩=研究生课程学习积分(30%)+创造性成果积分(60%)+社会工作及思想政治积分(10%)
(一)研究生课程学习积分
1)课程综合成绩=第一外国语综合×30%+学位课(除第一外国语)加权平均分×45%+非学位课加权平均分×25%
2)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
3)课程学习原始积分=课程综合成绩
4)最终学习积分=课程学习原始积分×30/本一级学科最高原始积分
(二)创造性成果积分
创造性成果认定包括:论文、科研获奖、授权专利、学科竞赛或比赛,具体积分标准详见附件1。
创造性成果积分=创造性成果原始积分×60/本一级学科最高原始积分
(三)社会工作及思想政治积分
社会工作及思想政治具体积分标准详见附件2。
社会工作及思想政治积分=社会工作及思想政治原始积分×10/本一级学科最高原始积分
第十条 创造性成果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专利成果认定必须已经授权,只进入实审阶段不能积分;对于“专利转让”积分的认定,需要有比较明确的限定,要求真实可靠,并提供相关证明;创造性成果所涉及的论文出版日期必须以出版时间为准,且论文必须见刊(见刊文章须标有年、卷、期、页码等信息),收录论文必须有收录证明;SCI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根据JCR期刊分区数据在线平台www.fenqubiao.com界定,分区就高不就低;各种奖励有获奖证书。
第十一条 充分尊重基层学术组织和导师的推荐意见,实施逐级评审报批。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院内初评并确定学院推荐名单。初评结果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学校;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在3日内予以研究答复;如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指标分配
第十三条 评审指标参照当年度研究生院下达的分配指标。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并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记入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者取消其本年度奖学金的评定资格,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由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创造性成果积分标准》
附件2:《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社会工作及思想政治积分标准》
陕西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2018年9月14日